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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对“山西省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问题请示”的答复 |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月十九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我们认为,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要求。因此,“山西省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应按《若干规定》的要求变更名称。 2、所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均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所列业务范围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擅自超出《若干规定》的范围经营其它业务。 3、“山西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未获批准之前即从事经营活动是错误的。请你们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部。 |
时间:2010-09-12 16:47: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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