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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可恢复已注销驾驶证? |
疑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 解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的规定:因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注销两年内考试科目一合格后,予以恢复。因此,对于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应当办理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因未按规定时间换证或者提交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在2010年4月1日起申请恢复驾驶资格。 |
时间:2010-09-05 16:38: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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