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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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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函字5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实施配套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
表中所列I一级指城市中心地段,II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III级指城市边缘地段。 城市地段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是: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的项目是: 五、城建制迁入大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含二十人以上同时由同一单位迁入以及军队和外省、市、自治区新建休干所)。按照迁入城市的省市总体规划入均用地指标,每人每平方米征收一百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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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9 17:46:33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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