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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晋国资法规[2009] 50号 各省属企业: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加深蔓延,已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挑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不断调整。为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三年,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三年的时间,在省属企业和重要子公司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上;“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 要充分认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机构设置,全面落实其工作职能。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企业要抓紧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规模较小、内设机构较少的企业,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并适当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到2010年底,大型企业全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到2011年底,所有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三、进一步加快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步伐 已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总法律顾问建设。企业应逐步制定专职总法律顾问的选拔、培训计划,将企业内部培养与对外公开招聘结合起来。由企业分管领导兼职的总法律顾问,应尽快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到2010年底,重点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11年底,所有大型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属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和机制 1、要健全法律审核制度,落实法律工作职责,明确法律审核环节,提高法律工作水平,取得法律把关效果。要把法律事务工作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完善企业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把关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要逐步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审核的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2、要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针对当前金融危机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3、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纠纷风险。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法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措施的合法评估,进一步清理不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有效控制薪酬、加班、休假、歇工、解聘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劳动关系隐患,避免劳动纠纷。 4、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 五、继续协调处理好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各省属企业要抓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防止因自身违法违规经营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此项工作将作为评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成效的一个标准。要加强对各类涉诉案件的研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提升法律管理水平。 省国资委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创造有利于解决各类纠纷案件的外部环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省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要求,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各省属企业要制订相关培训计划,鼓励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省国资委将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 七、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省属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各项要求。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每年将对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对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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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9 11:45: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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