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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省属重点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晋国资法规[2007]69号 各中央企业: 2004年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4]48号)和《关于在省属重点企业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5]192号)3个文件,明确了在省属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程序和方式。省属企业积极贯彻文件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截止2007年6月,省属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9家,占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50%,35户省属企业中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8户,设置率超过50%。尽管省属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与省国资委提出的大型国有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全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仍有少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法律纠纷不断。为进一步督促省属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山西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效益快速增长,运行质量显著提高,投资结构明显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长。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下,稍有不慎就可以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 二、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各省属企业一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2004年晋国资法规[2004]48号文确定的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16户企业和其余大型国有企业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企业内部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要优先从企业内部选任,对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要明确过渡时间,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省属企业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要尽快采取措施,结合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注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努力给他们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 省国资委将在今年下半年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一是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二是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和其它大型国有企业中尚未聘任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进展情况,对未能在年底前完成任务的要说明其理由和采取的措施。在2007年底前未按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三、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享有同等的待遇,企业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董事会,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特别是在当前要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在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相关作用,确保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
时间:2010-08-28 10:07: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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