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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300号 发布日期:2010-6-28 执行日期:201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时间:2010-08-26 09:24: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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