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关于市属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及有关费用的处理意见

 (市体改委市劳动局2002年7月) 

  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通政发[1999]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属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及有关费用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

  未能列入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工作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改制企业。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自法院公告破产之日起,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及有关清偿费用的计算,均以此为截止日期。

  三、职工分流安置的经济补偿

  (一)自法院公告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按规定提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并按破产当年使用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数额提取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生活费提取后不再调整)。其中,提取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的生活费可一次性交由劳动部门代为按月发放或由银行按整存零取的方式按月发放。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二)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1、198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198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含按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过去已补偿的应予扣除,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市区当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的经济补偿。

  2、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的,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后自谋职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可一次性领取按规定享受而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四、职工在破产前及破产期间相关费用处理

  (一)企业破产前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来计算:职工在岗生产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应发工资可以本人的技能工资标准加国家规定的补贴为计算口径,最低不低于同期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其中,1995年以前未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原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标准视作最低工资标准,下同);职工放长假或下岗待工期间,其应发工资(生活费)按不高于同期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计算口径;内退人员以本人技能工资标准的70%加规定的补贴为计算口径。实发工资按工资报表反映的职工实际收入(含由政府救助发放的生活费)计算。

  (二)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三)欠缴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费基数和征收比例结算到公告破产前当月,应计息的也计算到公告破产当月。

  (四)关于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相关费用的提取。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95元计提;留守人员费用按每人每月500元计提;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每月112元计提;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分别按每人每月10元、40元计提。离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从清算费中报支。

  企业破产时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法定医疗期间内的职工,经协商,可将其法定保护的剩余期限内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生活费或病假工资(或医病救济费),以及需要报支的医药费(可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医药费支出的平均水平和实际病情测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离退休及其他人员相关费用处理

  (一)离休人员相关费用。医疗费按人均50000元计提;特需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等按人均15000元计提。

  (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用按人均15000元计提。

  (三)其他人员费用。死亡职工亲属享受遗属补助的,未成年人按实计提,成年人按人均20000元计提;六十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人均10000元计提;因工负伤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职工休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或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提。所提费用经协商,在订立书面协议的基础上,一次性按实发给本人。

  企业破产终结后,全部退休(职)人员以及领取养老生活费的人员,暂由主管部门退管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今后逐步转为社区管理。离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老干部工作的机构管理,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未列入社会统筹的相关费用按规定足额提取后,又清算组划拨给主管部门负责老干部工作的机构按规定使用。

  所提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用交医保机构代替。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六、职工安置费用及有关费用处理

  破产期间的费用、欠职工的费用和未列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费用,按规定从破产财产变现收益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费用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主管部门从系统内可安排的资金中调剂,仍有困难的再申请政府酌情补助。

时间:2010-08-18 09:52:3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