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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属中小企业经营层持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试行意见

通证办发[199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市属企业新一轮深化改革工作,实施公有资本(股权)从中小企业有序退出,加速形成"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股权结构,在市属企业现有改制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若干试行意见如下:

  一、对公有资产全部退出并按照“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进行整体改制的企业,经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其评估后的净资产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扣除:

  (一)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应收帐款额的5%提取或有坏帐准备金;

  (二)对离休人员按人均50000元、退休人员和工伤劳保人员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医疗费补偿金;

  (三)对职工遗属补助人员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偿金;

  (四)对富裕人员较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接受原企业全部人员的前提下,视其生产经营和职工人数情况,按企业在册人员10%~20%的比例、以人均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金;

  (五)提取的离休人员医药费补偿金、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生活费补偿金、富余职工安置补偿金,均建立专项使用。

  二、对公有资产全部退出并按照“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进行整体改制企业,其净资产在按上述规定和扣除后的余额,经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购股者在购股时量化配股。现金购股与量化配股的比例不得低于1:1。量化配股所拥有的股份,可参与分红、表决,但不可转让和继承,须由其持股者在5年内用股份分红及其它现金受让。该股份受让前,其终极所有权仍属原产权单位。

  三、对评估后的净资产不足以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的企业,可按零资产出售处理。对评估后的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职工愿意按零资产出售改制的,视其资产负债率高低和实际营运能力,在1~5年内给予所得税先征后返还和免缴土地租赁费、教育附加费、防洪安保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优惠。

  四、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在按“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进行公有股权全部转让时,对其经审计或评估后确认的转让金额,可根据企业现有人员情况,扣减按本次扣除标准补提的差额,并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实行量化配股。由于补提扣除差额而影响企业总股本的,可由受让者继续增加股份,或吸收其他投资者入股,以不致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

  五、对已改制的企业,如有剥离的非经营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不良资产等代管资产的,在按“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进行股权流转时,视代管状况予以折价,以折价额为基数,扣减按本次扣除标准补提的差额,并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实行量化配股,量化配股后的余额向企业或个人股东出售,以增加其相应股份;如有租赁使用的资产及改制出售资产时应缴未缴的资金的,则按原确定的资产和公有股权的,原则上将公有资产的出售和公有股权的转让一并处置,并以两者合计额度为基数,按顺序补提扣除差额和实行量化配股。

  六、在企业整体改制或股权流转中,对受让公有资产或公有股权者,如用货币资金一次性支付转让款额的,可享受九折优惠。

  七、为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经营层其他成员持大股,个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超过20万元的,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对受让公有股份或公有资产的,经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其受让金的支付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50%,余款可由受让者与产权管理部门签定还款合同,在3年内分期到位,并由受让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个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超过100万元的,可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

  (二)以认购企业增量股份或受让职工个人股增加持股额的。其认购资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50%,未改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已改制企业经董事会同意,余额部分可向企业借款(可明确借款人偿还相应的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3年内分期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者在分期还款期间,必须将其股权抵押给企业,并依法办理抵押手续。

  八、本意见由金属企业深化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时间:2010-08-18 08:55: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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