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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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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土资发[2004]201号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 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煤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确认委员会2004年9月23日研究决定,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印发,即日起开始执行。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向矿业权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 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如下规定: 一、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评估按照所申请矿业权种类的不同,分为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二)评估委托:对于新出让的煤矿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增层、扩界)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可由企业直接委托;对于转让矿业权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委托;对于破产煤矿企业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清算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直接委托。 (三)评估方法 1、煤矿探矿权评估 为解决煤矿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问题,煤矿探矿权评估一律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2、煤矿采矿权评估 新申请煤矿采矿权的;持证煤矿进行增层、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较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均可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对于大型、中型煤矿企业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持证煤矿进行增层、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不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均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对于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煤矿,无论何种评估目的,均可采用“简易收益法”进行评估。 3、除大型、中型煤矿企业改制所涉及的采矿权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年、进行分段评估外,其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遵循“占用储量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一律按照全部服务年限.一次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果确认 (一)除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项目外,其它评估结果的确认均由评估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仍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或确认,但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对于未经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初审而直接报部备案或确认的,省厅不予出具划界和发证的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确认以外的其它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但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有必要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除外。 (三)经统计近期已经确认的有关煤矿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省国土资源厅对煤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初审,原则按(表一)下述限价进行掌握。 表一 单位:元/吨资源储量
1、对于上述限价可以按照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包括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顶底板条件:瓦斯、煤尘爆炸性和煤的自燃倾向等情况)、地质勘查程度、交通等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对应限价与表二各因数对应分值连乘。 2、上述限价核算到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认定的、矿山占用的全部煤炭资源储量。 3、对于井田范围内存在大型地表水体、河流、平原地区的较大村镇、高等级公路、铁路商压覆煤炭资源较多的煤矿,在编制有关地质勘查报告时,应对所压覆煤炭资源储量进行单独计算,储量评审机构应进行分别统计核算,最终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煤炭资源储量认定。省国土资源厅在确认评估结果时,对上述占用资源储量可视情况给予核减,再根据不同煤质进行归类核算。 表二
4、表一中,炼焦配煤包括:瘦煤、贫瘦煤、肥气煤;优质动力煤特指侏罗系煤层;其它煤种包括除焦煤、l/3焦煤、肥煤、焦配煤、无烟煤、贫煤、优质动力煤外的其它煤种。 5、不同煤层涉及不同煤质的,按煤层分别进行归类核算;对于同一煤层煤质较复杂的,按主要煤质进行归类核算。 6、对于硫分、灰分介于标志值之间的,应在对应价格区间作插值处理。 三、矿业权价款缴纳 (一)矿业权价款按照评估确认结果连行缴纳。 (二)矿业权价款额度较大的,可以按照矿业权价款缴纳合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如下: 1、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6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6。 2、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4000~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5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l/5。 3、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3000~4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4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4。 4、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2000~3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3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l/3。 5、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1000~2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2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l/2。 6、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小于1000万元的,应全额一次缴纳。 (三)在矿业权有效期内转让、抵押矿业权的,必须缴清矿业权价款后,方可办理有关转让、抵押手续。 对于勘查工作结束、注销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必须缴清探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对于国有矿山企业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由于“办社会职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当矿业权价款数额过大时,省国土资源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以考虑矿业权价款减交、缓交,具体办法如下: 1、对国有矿山企业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价款,可按照评估确认值的40%-5 0%收取,即减交5 0%一60%。 2、如果在价款减交后,矿业权价款数额仍然过大时,在缴纳首期矿业权价款后,经批准可酌情适当延长缴付时间。 五、其它矿种的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价款缴纳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和完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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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15 15:29:02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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