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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
(武政办【1994】203号 1994年9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克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证产权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鄂政办发【1994】57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通知如下,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要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未批准,擅自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未经资产评估,低价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炒买炒卖国有企业产权的问题,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要通过检查,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好制止违背《通知》精神的行为。 二、转让中央管理在汉企业和本市管理的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核后报批;转让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产权,由市国资委审批;转让市和区县属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由市国资办审核、市国资委审批。外商购买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兴办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分别按我国开办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报批。外商购买国有企业部分产权兴办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按我国有关规定报批。本市辖区内以兼并、全部或部分出售、拍卖等形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一律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中实行企业兼并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兼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交易主体,严格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履行程序,并在成交后切实管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要委托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不受行政干预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以赊销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市国资办要在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后,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使本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四、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中属于中央投资的部分,所得收入归中央;属于市投资的部分,所得收入由市国资委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要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偿还银行债务和所欠税款,其余部分由市国资委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和设小金库。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 五、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主管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武汉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国有企业唯一合法的产权产易机构。对于各区县已设立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成为隶属于市产权交易中心领导的分支机构。按照建立体系化、规范化、区域化、多功能、开放型的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市产权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拓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范围和形式,扩充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逐步发展为立足本市、面向中南、辐射全国的区域性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采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转让产权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好这些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安定,并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本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
时间:2010-08-14 08:02: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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