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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199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 (市体改委 一九九八年九月) 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发布实施以来,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的精神,促进国有小企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企业发展 (一)国有小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立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国有小企业改革要紧紧围绕市场,积极挖掘和充分发挥企业优势,走“专、精、特”的发展道路,要不断拓宽向新兴产业发展的思路,使企业向高效益新领域转移。 (二)效益较好的国有小企业要抓住时机,加快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市属工业系统的国有小企业,通过试点后,逐步转移到区县政府管理。 (四)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国有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国有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其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国有小企业和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有能力还本付息的国有小企业,要重点予以支持。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满足国有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求。 (五)建立国有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国有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该项基金的来源、规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加强对国有小企业发展的服务工作。鼓励发展专门为国有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国有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市场、人才、营销、资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关于产权改革 (一)国有小企业产权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采取有利于搞活企业的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方式,在工作中决不能用一种改制形式代替其他形式,片面地搞“有股就灵”、“一卖就灵”。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 (二)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出资,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国有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有小企业的出资者可以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出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凡变更出资人而又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小企业,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有小企业,凡在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竞价出让产权并且由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外),经企业出资者同意,可按出让价的10%给予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按出让就价的20%给予优惠。 国有小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的,可在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规定优惠额的基础上,按出让价的5%再次给予优惠。 (五)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让价的3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产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就价款未全部付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将合同及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有小企业职工优先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时,产权交易可不参与公开竞价,产权出让价以评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为基数。 三、关于资产评估 (一)国有小企业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坏账损失和各种潜亏进行清理,并请评估及审计机构进行验证、核实、审定,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销的,要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有小企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贷款,可以按50%计算,冲减净资产。 (三)被转让、出让国有小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减除。 四、关于债务处理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有关部门在为国有小企业改制办理产权变更、企业登记等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二)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国有小企业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精神,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销报废相对应资产的同时,可冲减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冲减企业资本金。对实行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的国有小企业,其债务可采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核销贷款本息等办法处理。 五、关于房屋土地 (一)产权被转让的国有小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非住宅用房,受让方继续维持租赁关系,租金仍维持原企业标准。受让方需购买该处房屋时,可与房屋产权单位商购。 (二)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受让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经评估确认后,土地出让金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前三年可酌情缓交土地租金。 (三)在国有小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被本企业职工集体出资取得产权后,其划拨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划拨方式过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国有小企业利用原厂房、场地和经营用房兴办第三产业,并且安置下岗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去占用的土地可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改变原有土地性质进行新建项目的,应按规定交纳地价款。 六、关于税收政策 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或者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还实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企业可根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七、关于收费政策 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07号),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减半收取变更登记费用,社会中介机构要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企业可实行缓交或免交。行政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八、关于职工分流安置 (一)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原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 (二)出让国有小企业产权并由受让方接收在职职工的,原企业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产权被出让的国有小企业的在职职工,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经企业间协商,由原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的,原企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费用按照统一规定标准从产权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支付。 (四)改制后的国有小企业的在职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其中,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改制后的国有小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340号)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办法计提,其它费用参照国家关于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将所需各项费用上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能兑现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
时间:2010-08-14 07:35: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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