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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工作规则 |
(同国资评管字【2000】26号) (同财工字【2000】17号) 一、本规则所称的中介机构,系指领有资格证件、在我市企业改革中提供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审计、产权界定、拍卖等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中心。 二、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中,须严格遵行《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与企业有私下交易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出具失实结论。 四、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时,应从企业实际需要出发,依次进驻企业开展工作,其顺序是:产权界定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及其它机构,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不合理负担。 五、各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收费,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多收,也不得在承揽业务中有压价或其它恶意竞争行为。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审计等结论,应报国资、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国资、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经复查或抽查,作出修改、不予确认或重新委托评估的意见。 七、改革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审计和拍卖前,应将予选的中介机构名单分别上报国资、财政部门、由国资、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认定,提出意见,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设在各大委)审定后,企业方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工作。 八、各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现象的,一经被发现,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中止中介服务委托外;其中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中介服务营业执照。 大同市企业改革领导组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本意见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
时间:2010-08-13 18:25: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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