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释义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 本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性要件。行为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才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否则便不发生效力。法人只有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行为人进行的民事行为要取得法律保护,还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在胁迫和受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法律行为成立后,任何人不得借口自己考虑不周、估计不足或不了解市场行情、业务能力差为由推翻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还必须具备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所说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合法和行为方式合法等内容。所说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共同利益。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欺行霸市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的行为,均属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的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时间:2008-04-30 10:30:10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