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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做好安置职工工作的通知 |
晋政办发[1995]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指导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保证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必须从安置渠道、经费来源、组织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制订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企业破产后,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安置职工的主要渠道和办法: (一)破产企业职工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调剂安排,本系统安排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安排。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破产企业职工(介绍重新就业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对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作为工资补偿。破产后职工再就业,不受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限制。 (二)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可以合伙经营、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还可以到乡镇企业就业。对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政府可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在市、县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部门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作为开办资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三)政府积极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举办多种经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劳服企业应视其安置人数,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而新建或扩建的劳服企业或生产自救基地,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执行,必要时可用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扶持。 (四)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 (五)破产企业的学校、医院、托幼园(所)等单位的人员,随这些单位的财产转移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 四、兼并、拍卖破产企业时,由兼并、购买方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对技术素质较弱或一时难以安置的职工,要组织起来进行转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转业培训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职能,为失业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在安置工作中,要妥善解决好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已按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失业保险机构应按照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等。 五、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或者统筹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或处置其它破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暂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备社会化管理条件的,也可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企业破产期间,应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方面的待遇。 六、分配破产财产所得时,其顺序是: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生活补贴、福利费、医疗费、工伤遗属抚恤金和其它应付职工费用,并一次性发还职工本人或遗属,同时清偿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欠缴部分),并一次性全额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 清偿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推算到75周岁止的月数,汇总累加成该破产企业全部调离退休人员到75周岁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企业所在县、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保险金、人均月医疗费。 企业在破产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作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七、企业破产时,要确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从处置其它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安置费用仍不敷使用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
时间:2010-08-08 09:29:1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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