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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 |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适应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改组企业的职工可集资入股成立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以合股基金会的名义参加公司股东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股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经济组织,是投资基金会的初级形式。合股基金会成员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力,对基金会承担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对公司以投入的资本享有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合股基金会应在企业领导下组建,不得吸收社会上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资入股,也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合股基金会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合股基金会可设立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全体合股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先连任。理事长为合股基金会代表人,是参加公司的股东代表。不设理事会的,可选举一人做合股基金会的代表人。 第五条 理事会(或代表人)的职能是: 1、每年召开一、二次合股职工会,向职工报告公司营运情况; 2、负责惧职工投资,向职工开发收据,从公司分取红利并及时向合股职工分配股利,财务手续可委托企业财务办理; 3、代表合股基金会成员向公司提出职工意见。 第六条 合股基金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1、自愿入股、数额不限,不得退股; 2、享受资产受益,承担风险; 3、有权选举或被选区举代表人或理事会成员; 4、只与合股基金会及其代表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5、有权向本公司企业其他职工转让股权,不得向社会上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也不得把股权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物; 6、职工个人继承或接收转让,其股权已达合股基金总额10%以上时,可退出合股基金会,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转为自然人直接股东。 第七条 合股基金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载明下列内容: 1、宗旨、目的; 2、投入公司的名称; 3、合股基金会名称(一般可在企业名称后加“职工合股基金会”字样); 4、投资者权利、义务; 5、理事会产生程序、职能、议事规则; 6、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7、投资数额及投资者花名表; 8、股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9、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0、全体合股人签字、盖章(或手印)。 第八条 合股基金会申请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1、合股基金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注册书; 2、章程; 3、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合股基金会应向受理公司改组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发予《职工合股基金会登记证书》,并以此证做为公司股东资格证件。 第九条 合股基金会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公司化改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时间:2010-08-08 09:24: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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