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释义
 

  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按时出庭,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这个义务,才能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条和下条规定,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不致因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出庭造成诉讼活动的无端拖延。因此,根据本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了,人民法院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终结本案的诉讼。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解决。

    另外,本案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本案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本案的被告又成为反诉中的原告。如果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时间:2008-04-30 10:25:5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