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事诉讼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释义 |
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按时出庭,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这个义务,才能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条和下条规定,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不致因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出庭造成诉讼活动的无端拖延。因此,根据本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了,人民法院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终结本案的诉讼。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解决。 另外,本案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本案的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本案的被告又成为反诉中的原告。如果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
时间:2008-04-30 10:25:57 点击数:0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释义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释义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