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事诉讼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释义 |
第130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释义] 本条是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按缺席判决处理的规定。 所谓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议庭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的规定进行法庭调查活动,然后依法作出判决。但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时,一方面也要保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的按法律规定的进行,即依本条规定,只有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因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而且破坏了法庭秩序,使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因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庭纪律,防止拖延诉讼,在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作出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把判决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
时间:2008-04-30 10:25:24 点击数:0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释义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释义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