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事诉讼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释义 |
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庭笔录的规定。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真实情况的一种司法文书,由参与审理活动的书记员制作。在制作法庭笔录时,书记员应全面、清楚、准确、无误地把全部诉讼过程记录下来,不能出现差错和遗漏。法庭笔录应记明: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问案内容;法庭辩论的过程和辩论内容。最后,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笔录的全部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由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文化,不识字,不能亲自阅读的,由书记员当庭宣读;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文化,有阅读能力的,就由他们亲自阅读;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当庭阅读的,要在闭庭后五日内指定时间阅读。这里的某些原因,如笔录需要闭庭后整理的,只有整理后才能阅读,但时间限制不能超过五天。对于法庭的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确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要求予以补正。补正后,书记员应将补正的经过记录在案。若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无理,不予补正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是必须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
时间:2008-04-30 10:24:43 点击数:0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释义
下一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