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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失效)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工商企字〔2000〕第1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时间:2010-07-27 11:33: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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