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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途中遭车祸如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
读者王女士来电: 她弟弟2004年到外地出差的路上,突遇车祸,在车祸中身受重伤,至今神志不清,并有一只眼失明。其弟与所在公司签有明确的用工合同,而在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并未就此作出任何反应。 王女士来电询问,她该如何更好地维护家人的权益?是否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王广富、米百楼律师: 从来电情况看,王女士的弟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工伤待遇三个程序来完成。 一、工伤认定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资发放单、工作证、服务证、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可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自工伤待遇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之弟是在2004年何时发生的事故伤害未详细说明,但假设为2004年底发生事故伤害的话,那么,也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然,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赔偿责任的除外。据此,只有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来救济,但同样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年规定。诉讼时效因工伤一方向所在单位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时间:2008-04-09 17:27: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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