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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二ΟΟ七年九月三十日    工商广字[2007]211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7]23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其设立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版机构,不得作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由设立出版机构的法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时间:2010-07-21 15:29: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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