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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三步曲” |
——一个受害人的维权路 侵权案发生时--“流血” 1992年经长治市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长治某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设计安装并投入运行的80KVA变压器安装在公司家属院大门左侧,变压器台距离院围墙约10cm,距地面高度为2.5m,大门开启后,门上端紧靠变压器台下端三角铁支架。1995年4月20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6岁)与他人在公司大门侧玩耍时将塑料球扔到变压器台上,王某即顺铁大门爬上变压器台上拾球,当即被电击倒,后经人救下,双手被电击成黑灰色。先后在长治、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4次,住院251天,右手至腕关节上侧截肢,王某付出了惨痛的血的代价。 诉权行使中--"流汗" 1995年10月6日王某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行,将公司、供电局告上法庭。1996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作为变压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变压器安装在行人多的公共场所,同时,对设置不当的变压器未采取防范措施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王某被高压电击伤落下残疾。因此,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供电局作为电力专业技术部门对变压器的设置与技术管理不当负有一定责任;原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疏于监护,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公司、供电局分别承担原告医药费、交通费、陪侍费等共计21225.44元的10000元、6000元,剩余由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承担。后续手术费、代用品装饰费,待王某治疗终结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后,连同伤残补助金一并再作处理。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997年9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4月,王某又以第一次判决后的5年多来,先后10次在北京住院治疗4次手术后,至今仍未痊愈,以治疗费、其他费、赔偿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安装假肢费用等为由二次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予以改判,作出终审判决: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二级伤残)等共计136031.45元。其中公司承担64092.32元、供电局承担38460.09元、其余33479.04元由原告承担。对假肢安装费待治疗终结后再作处理。1995年10月至2004年5月长达8年半里的二次诉讼,原告曾经过法院的一、二审4次判决。他一方面忙于北京等地住院治疗,一方面奔波于法院打这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官司,不知吃了多少苦,流了多少汗,但仍然面临着第三次索要安装假肢费的诉讼开始,不知又要流出多少汗水,才能讨回这个公道。 维权执行上--"流泪" 王某在身遭损害8年多的时间里曾经二次维权诉讼后,于2004年9月申请法院对被告予以强制执行,至今又快2年,被告公司仍欠原告4万元赔偿金不付。去年被告将其所有的挖土机以24万元出卖后,还是以没钱为借口不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原告方多次请求法院对公司加大执行力度,但案件执行毫无进展。原告继续治疗的钱没了,幼小的心凉了,脸上的泪水又淌下来了......。 律师提示: 看了《艰难的"三步曲"》一文后,颇有感触,对王某的遭遇深感同情。一个实为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竟要经过二、三次的诉讼来完成,这是十足的讼累和诉讼成本的浪费;年初,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也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工作安排。其中强调"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均为今年1月至6月主攻的5类案件之一。由此,我们相信也盼望着本案执行能够尽快终结。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米百楼 |
时间:2008-04-09 17:26: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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