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养犬户:
根据《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区内公共场所遛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不准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2、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要及时清理户外犬只的粪便,并妥善处置;
4、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事项,望各养犬户遵照执行并相互转告。
长治市公安局
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