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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劳动部、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经劳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1995年6月5日 
    
    
标 题: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5-01-01 
【正  文】:

甘肃省劳动厅、兰州军区后勤部司令部
甘劳发[1995]228号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军队、武警部队驻甘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驻我省境内的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均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5]11号《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双方以平等主体身份,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三、 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驻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时间:2008-04-30 09:51: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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