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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60821

  【实施日期】 19960821

  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对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0-07-14 17:32: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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