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37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6〕23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年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整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二、关于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时,规定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精神并不抵触,当地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时间:2008-04-30 09:43:53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