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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接续产业和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分明、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充满活力、自主创新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资源城市转型发展的援助机制,促进和保持我市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机构调整、职能设置及编制核实等事宜,按市编委相关文件执行。

  (二)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新建矿井规模应严格依据晋政发〔2007〕45号文《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晋城市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准入条件确定,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对于新建煤矿项目,按地质储量计算的设计煤矿矿井资源回收率不得小于55%,达不到资源回收率标准的不予核准。生产矿井采区回采率厚煤层应达到75%以上,中厚煤层应达到80%以上,薄煤层应达到85%以上。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要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不得在多矿任职。采掘、机电、通风、地质和测量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三)健全完善煤炭安全长效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经委、公安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劳动用工管理和资源规划投资管理等进行联合检查。完善和健全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部门,按属地移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晋市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所需经费从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的煤矿资源价款和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解决。切实解决好移交学校教师的编制、待遇和学校经费来源等问题,保证学校移交后的正常运转。

  (五)深化煤炭企业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煤炭物流企业,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大型国有煤炭产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等多种形式整合县、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未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新设置的矿业权价款,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七)矿业权收益分配比例。有偿出让煤矿矿业权取得的价款根据征收性质,按以下比例分成。中央与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比例为: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的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6∶2∶2的比例分成;在资源整合过程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征收的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成;以市场竞争方式征收的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成。

  (八)严禁在属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煤炭开采活动。

  (九)规范征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相关基金(资金)。征收范围:根据晋政发〔2007〕9号文件之规定,凡在晋城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都必须开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征收标准及办法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根据晋政发〔2007〕9号文件中"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改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规定,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2.市级基金使用参照省级资金使用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会同同级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市级发改部门和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使用基金项目计划,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编制基金使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5.各县(市)、区要制定本级留成基金使用规定,并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做好与省、市基金的使用衔接。对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越程序使用基金的行为,市政府责令撤销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追回所拨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统筹指导我市的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安排基金的投向和项目管理。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投资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投资计划盘子进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2.科学确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其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

  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自行治理生态的环境治理项目。企业使用保证金必须编制生态环境项目治理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环境治理恢复后由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保证金使用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保部门报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企业专门储存的保证金由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后可直接使用。

  4.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攻关设备支出、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

  5.统筹平衡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县区规划、行业规划和部门规划与省规划的衔接,提交市政府批准。

  6.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内容,对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管理。

  7.牵头研究制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规划,建立健全基金使用项目库。

  (二)财政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

  2.根据全市煤炭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使用基金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3.负责监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全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10元分年按月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省国有重点煤矿开采企业,在企业设立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政府监督。其它煤矿其保证金由地税部门代征,根据煤矿隶属关系交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4.监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全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都要提取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按吨煤5元为计提标准,由企业实行"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

  5.依法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将企业缴纳或提取的矿业价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入生产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成本标准体系和完善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6.组建基金管理稽查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

  7.确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比例。根据50%用于生态环境治理、30%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20%用于因采煤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原则,提出基金盘子。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我市煤炭资源勘察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市煤炭资源的保护、勘察、开发和审批管理。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及全市煤炭企业转产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3.经委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4.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晋城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其中应包括水土保持专篇和水资源专篇)及负责编制和审查环境治理方案的初审,由发改部门统筹平衡衔接,提交政府批准,上报纳入上级规划。

  5.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煤炭企业的职工培训和转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被整合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

  6.农业、水利、林业、中小企业、教育、卫生、煤炭、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7.各级审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察监督,保证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其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成立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由市长任领导组组长,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重大事宜进行协调,统筹协调各项规划和方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区),与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衔接,组织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负责召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和新问题;并负责组织对使用基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专家论证,扎实推进我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试点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时间:2010-07-12 14:53: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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