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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文 号:杭房改办[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10-25 执行日期:2007-10-25 市各房改网络单位: 我市2007年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已经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房改「2007」5号文批复同意。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1、2007年度公房出售成本价(以砖混二等成套住房为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15元。砖混结构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4元;砖混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3元;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5元。 2、公房出售超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类地段5500元;二类地段4850元;三类地段4300元;四类地段3800元;五类地段3350元;六类地段2900元;七类地段2500元;八类地段2200元;九类地段2000元;十类地段1800元;十一类地段1550元;十二类地段1300元。 3、公房出售市场价继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元执行。 4、非成套公有住房价格在2007年度价格的基础上继续按杭房改「2001」2号、杭房改「2002」4号文规定的折扣系数执行。 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优惠政策 1、房改工龄折扣仍为每年0.6%,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 2、成新折扣仍为每年2%. 继续取消现住房折扣率、一次性付款折扣和一户购两套(补购)超标面积房改市场价。按市场价和商品价部分,均不得享受售房工龄折扣的优惠政策。 三、公房出售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职工、居民购买新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仍按杭房改办「1997」28号文件执行,购买两套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律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为简化操作,县处级及以下干部 ,每户阳台按5平方米剔除,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每户阳台按10平方米剔除,不计入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这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计算,超过部分,按实计入控制标准。 职工、居民首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承租时间在1995年6月30日及其以前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购买19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承租的公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商品价计价。 四、售房操作程序 1、售房操作程序仍按《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售房价格经审批后在一个月内执行有效。各售房款代收单位在代收售房款的同时,必须校验《杭州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以保证售房审批价格和实收房款一致。 五、2007年度出售公房价格政策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市200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顺利进行。 |
时间:2010-07-10 17:04: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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