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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5]180号

发布日期:2005-6-22

执行日期:2005-6-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国际交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基本扭转了地名标志缺、少、乱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当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制

  要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部门的地名工作职责。市地名委员会将建立市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公安、园文、规划、邮政、文化、教育、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道路规划名称方案时,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拓宽计划时,要听取地名主管部门对道路命名方案的意见,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公安、交通、邮政、旅游、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地名管理的职责。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指挥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市地名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取名、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的名称,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市区内道路严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的名称。为强化市区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今后市区新建道路(除住宅区、工业园区内道路外)的名称,原则上东西向的命名为"街",南北向的命名为"路",并逐步形成制度。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命名,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桥梁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功能及规模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其中"大桥"一般仅限用于钱塘江、运河上的桥梁及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余的城、乡道路桥梁用"桥"作通名。

  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名称,避免"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的现象。严格控制"广场、中心、城"名称的使用范围。

  (三)慎重实施更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除生僻字、异体字,以及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非改不可的地名需更名外,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原则上不改的规定,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凡遇地名更名的,均须召开市民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形成方案报市政府决策。一旦形成决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更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地名标志长效管理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我市基本完成了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方便市民群众交流交往和生产生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以下简称设标)工作经验,适时组织"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要把工作重点由阶段性设标转向经常性管理上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地名标志自然损耗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随缺随补。因街、路、里弄专项整治而造成路、门、幢牌缺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保障,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要探索依托街道、社区及标牌制作企业实行地名标设常年维护、分片包干的管理新路子,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地名标志的完好和整洁。各区、县(市)应根据城市新建道路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抓好地名标志的经常性设标工作。

  要高度重视地名信息化管理,保证地名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级政府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由下而上逐步建立地名信息库,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要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用市场机制管理地名工作的路子,有条件、有选择地实行地名有偿冠名。

  四、进一步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

  要紧紧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总要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挖掘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背街小巷"改善等旧城改造工程的实施,注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工作。对重要的历史文化地名,要有选择地为其"树碑立传",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使其成为杭城新的文化景观。对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地名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挖掘和恢复。同时,要广泛搜集资料,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列出保护清单,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地名专家学者在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老地名保护和恢复的新办法。

  五、进一步重视地名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城市管理的大局着眼,高度重视地名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1]144号)精神,妥善解决地名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各区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强对各级地名工作者的爱岗敬业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引导他们更加主动地为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时间:2010-07-10 10:32: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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