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邮电部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邮电部

【颁布日期】 19961017

【实施日期】 19961115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邮不发):

  现将《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所开办的业务项目,收费情况制定具体赔偿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电信总局反映。

附:

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7日   邮部[1996]981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电信秩序,保护用户和电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盗用电信码号,是指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从事盗用电信码号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依法并按本规定的计算标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用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用户的项目和标准

  赔偿用户损失的电话费,以一部电话为单位按用户实际损失的电话费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以用户被并机后电话费的月平均数减去被并机前6个月的月平均数推算;用户使用电话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数推算。

  (二)赔偿电信部门的项目和标准

  1.通话费按被并机的合法用户拒缴的电话费计算。

  2.基本通话费(月租费)、入网费(初装费)、用户机技术处理费、防并机检测系统设备费等30000-50000元。

  (三)前两项之外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邮电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体案件的赔偿费,视非法并机者所使用的时间、话费数量以及当时的收费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对自我并用移动电话的用户。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限期办理入网手续;逾期不办继续使用的,参照本规定赔偿电信部门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赔偿费通知书和收据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08-04-30 09:39:34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