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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切子宫误伤尿管 医院担责予赔偿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孙某因患子宫肌瘤入住我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对子宫全切术。出院后,发现手术刀口处有血水外渗,小便严重失控,嗣后,先后在我市数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术后造成尿瘘,怀疑是手术中伤及输尿管所致。11月3日孙女士在山西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了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因赔偿问题,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孙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原告孙某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造成了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396.89元。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根据:一是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二是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的受害人只需要举证证明第一是在被告处就医,即存在医患关系,第二是就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即存在实际损害后果。而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及其因果关系。这些涉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医疗机构。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米百楼

时间:2008-04-09 17:23: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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