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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流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长政通字〔2010〕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流通秩序,防止税费基金流失和非法煤炭进入流通领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继续实行煤炭统一经销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煤炭销售集中度和统一性的政策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煤炭经销管理工作。各用煤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同山西煤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及所属县(市、区)公司签订 《煤炭购销合同》。山西煤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所属县 (市、区)公司要按市政府有关精神,实行驻矿 (厂、场)统一销售。
  二、实行出省煤车专用通道制度
  我市规定出省煤车线路为:长邯高速公路、309国道、207国道、省道甘林线和省道荫林线,其它出省道路禁止煤车通行。
  凡未持有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运煤车辆,要按省政府203号令和有关规定,除补征可持续发展基金外,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凡未持有 《煤炭销售票》的运煤车辆,要按省政府212号令和有关规定,除按吨煤补缴罚款外,还要实行倒查,并对非法煤炭源头单位予以重处。
  凡超限超载车辆,要按照省政府晋政发 〔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地税、煤炭、煤运要联合组织对运煤车辆所持票据进行检查。
  三、合理商定煤炭价格
  山西煤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及所属县 (市、区)公司要与煤矿企业合理商定地方煤炭价格,保证煤矿合理利润,并及时返还煤矿煤款,不得截留、挪用和无故拖延。凡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返还煤矿煤款的,要按有关规定向煤矿支付滞纳金。
  四、严格执行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售、贩卖、使用假煤炭销售票,违者依法从重惩处。
  五、严厉打击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煤炭经营活动,不得借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偷漏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违者从严追究责任。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时间:2010-07-03 07:50: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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