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局长陈皎就有关政策回答记者提问
自7月1日起,长治市将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统一基金管理。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皎就相关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 陈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在范围内。 记者:此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缴费比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陈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3%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记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陈皎: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首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从首次缴费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从停止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记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比例又是怎样的? 陈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须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再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费用在200元~2000元范围内的大型设备检查,个人先自付10%,2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20%,再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结算。体内安置材料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执行最高限价。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急救、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起付标准以次计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88%,一级医院91%;退休人员: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3%,一级医院95%。经审批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按规定办理退休异地安置及在职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在经审批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经批准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行自付10%,再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经审批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超过4万元以上的,可以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记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哪些情况下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陈皎:有七种情况不予支付,一是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二是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三是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四是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五是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是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七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记者:请问什么是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 陈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解决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所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全市建立统一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8元,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单位部分每人每月2元,个人部分每人每月6元。按年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医疗费用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经审批转院或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