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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晋财结[2001]3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劳动厅,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财综[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年03月01日 【生效时间】2001年03月01日 【全 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的规定,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收费从原劳动部门划出,调整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87号),以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鉴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对使用中的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定期检验费。 三、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主要用于检验机构的运转经费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支出、购置检测交通工具支出、检验人员经费开支、检验业务经费开支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申领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和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
时间:2010-06-13 09:41: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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