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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城市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及延长试行期限的批复 |
晋价管字[2001]第117号
晋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由试行转为正式的请示》(晋市价工字[2001]第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晋城市汽车配件市场整顿办公室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的问题,同意仍按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17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鉴于服务费的收取不足一个核算年度等原因,收费标准仍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1年5月1日起延长一年。 二、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加强整顿和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的经营及价格行为,确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项用于市场管理及服务工作,要合理配置管理与服务人员,从严掌握各项开支。 |
时间:2010-06-06 16:46: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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