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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晋价管字[2001]第115号)
各地、市物价局: 一、政省管药品价格(包括备案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省物价局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 《物价公报》(山西版)山西价格信息网(http://www.sxpi.gov.cn),《山西价格问题研究》、《山西医药价格》。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
时间:2010-06-06 16:42: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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