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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王女士来电咨询 |
市区王女士来电: 她在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款已一次性付清,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承诺交房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并且注明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开发商须承担购买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到目前为止,王女士仍未拿到房了钥匙,在此期间,王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合同,开发商却多次推诿,对违约金一事不予答复,王女士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点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解除购房合同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购房款外,还须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王女士如不愿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交付房屋。 4、如双方能相互谅解,互作让步,也可协商处理。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米百楼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
时间:2008-04-09 17:22: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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