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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计电〔2001〕2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0日 (中央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也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
时间:2010-06-06 09:16: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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