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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11210日 

实施日期:20011210日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号)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0-06-05 18:03: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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