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
为加强全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分为批发销售、零售和临时销售三种。
烟花爆竹进、出口按批发销售管理。
第四条 《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颁发、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批发销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销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销售许可证》。
各地烟花爆竹批发销售、零售、临时销售单位的布点规划,分别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模、地域分布、人口总数、市场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从严控制。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依法领取《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七条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批发销售本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不需再办理《销售许可证》,但在本企业厂区范围以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或零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
第二章 基本安全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新设立单位须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具有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与销售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仓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仓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储存仓库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3、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4、具有通讯报警装置;
5、储存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语,储存仓库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批发销售单位的安全投入应满足安全条件要求;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2、制定产品购买、检验、销售、保管和销毁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等;
3、建立产品出入库登记和流向登记制度;
4、制定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检验验收岗位操作规程,储存仓库内运输、搬运、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仓库和批发销售场所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
(七)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零售单位须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销售地点符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点,并且符合如下安全防护距离: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煤气调压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50米范围内,没有相邻销售单位;
(三)具备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存储设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实行专营店或专柜销售,并由专人管理;
2、专营店经营场所与备用库房相隔离;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场所销售;
3、经营场所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储存仓库图纸及周边500米安全距离内主要企业、设施分布图;
(六)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和临时《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办理批发、零售和临时销售《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5个(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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