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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
时间:2010-05-11 16:52: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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