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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也有继承权 |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份,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遗产继承案,坐在原告席的是58岁的退休老大妈王小兰。坐在被告席的是其80多岁的老父亲王兴旺和两个弟弟王强、王斌。开庭气氛既紧张,又有一些尴尬。原告诉称:2005年3月,原告之母亲张云因病去世,去世时留有位于市繁华地段一四合院房产,系母亲生前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该院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父亲王兴旺)。 2005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对包括该院房产的地块进行拆迁改造,该四合院被拆迁安置了6套住宅用房(价值约180万元)。2007年底,拆迁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原告认为,这6套住宅用房是父母的四合院置换的,其中一半是其母亲遗产,其作为女儿依法可以继承其母亲遗产的四分之一。前不久,当原告向父亲主张遗产继承权时,父亲却告诉她这6套住宅用房已经分给了原告的两个弟弟,一人3套。 女儿没有权利来分娘家的财产。原告认为父亲的回答侵犯了其遗产继承权。于是,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被告辩称:1983年,该院曾部分翻盖过。1989年,该院又新建了部分房屋,新建时父亲已将该院分给了被告兄弟两人,一人一半。原告对三被告的答辩进行了反驳:原告认为,该四合院不管是翻建,还是新建,原告都参与了整修过程,原告既给父母出钱,又出过力,并且母亲生前曾多次表示,其死后该院房产有其一份。况且被告既然主张1989年已分了家,为何1993年该院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其父亲,说明根本就没分过家,其作为女儿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应收法律保护。开庭结束后不久,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母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三被告主张已于1989年分家析产,但原告否认,三被告亦未举出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三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但该院曾多次翻修新建,对原告母亲的遗产范围已无法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斌、王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酌情补偿原告2.5万元。 【律师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最后,律师特别提醒妇女朋友,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不要受封建思想影响,在自己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要选择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不论男女,对谁都是平等的。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
时间:2010-05-09 17:09: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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