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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房产的代管情况和处理意见
 

  南京曾是国民党的首都,各级军政人员比较集中,解放前夕有不少人弃房出走,所以解放后代管的房产比较多。根据国务院今年九月八日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单精神,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我市接、代管国民党军政人员房产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接管、代管房产的基本情况

  南京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布告中宣布的约法八章(第三章为没收官僚资本)的精神,决定对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和已被中央列为战犯的房产进行了接管;对国民党其他各级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进行了代管;对有些阶层人员因当时不明我党政策而出走弃留的房产,为了保护社会财富,也暂行代管;同时还根据南京的具体情况,对国民党党、政、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租用的私人房屋也通过代管,进行清理押租或预交的行租。一九五0年南京市人民法院成立后,对一些汉奸的房产进行了判决没收接管。一九五一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又接管了一部分反革命分子的房产。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三年我市办理私人房地产登记时,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一九五0年六月九日东参字第308号指令核定的“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些无人申请登记或虽经申请而产权证件不实的房产业进行了代管。实践证明,当时通过代管方法使这批财富免遭破坏,得到保护,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

  随着政权机构的建立,社会秩序的安定,以及政治形势的不断发展,对代管的房屋也曾陆续进行过一些清理或处理。有的经过军管会决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由代管改为没收接管;有的房主回来提出产权证件经核实后,撤销代管,发还了房屋;有的因押租等问题而代管的经清理完毕后即撤销代管。在党中央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战略方针后,又将原列为战犯的房产由接管改为代管。还根据爱国不分先后到原则,对从海外归来的原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如行政院长翁文灏、东北行辕主任卫立煌、文官处参事成济安的妻子任瘦青等人的房产,均予以发还。充分体现了我党在各个时期的正确政策。

  由于接、代管房产历经三十多年,变化很大。过去房管机构又多次变动。致使有些情况没有系统的掌握。但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对全市接、代管房产的变化资料要进行清查和清理。

  鉴于南京接、代管房屋数量较大,房主身份不同,处理得好与不好,与实现我党三大任务有很大关系。遵照原国家城建总局要我市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指示,我们采取内查外调的方法,从一九八0年五月起,专门组织五个同志,对接、代管房屋的档案逐案进行了查阅、摘录,主要弄清房屋的座落、丘号(房产管理的编号)、房屋种类、式样、结构、面积、解放前向国民党政府登记的户名、解放后查证实属某人所有、以及该人的身份、去向、出走前房屋的使用情况、自用还是出租、出租时是否收取押租、代管时房内有无家具或其他物资、代管后的房屋使用情况、是无租拨借还是代管出租、使用单位的变化、房屋有无拆、改、房主或其家属以及继承人现在的下落和是否曾对房屋提出要求等等,予以分户阅、录、专档保管,对档案上解决不了的问题,到房屋现场核对。然后进行逐项分析统计。经过八个多月的时间,查明了全市共接、代管房屋有3618户3859处120.8万㎡(其中连家具一并代管的有1283户)。

  这部份接、代管房屋,概括起来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变化情况有五个方面:

  (一)未经过代管,直接由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军政机关裁决没收接管的有172户,211处,7.4万万㎡。

  (二)先是代管,后经判决没收或以房抵债转为接管的有143户,148处,6.5万㎡.

  (三)经过陆续清理发还的有672户,699处,31.1万㎡。

  (四)当时接管四大家族的房屋有3户5处,0.7万㎡.(未查到孔姓家族的房屋)。

  (五)现仍在代管的房屋有2682户,2786处,75.1万㎡.(其中因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拆除的有9.9万㎡)。

  二、现仍在代管的房屋有五种原因。即:

  (一)房主去台湾的有705户,占现有代管户数26.8%。房屋有771处,22.7万㎡,占现有代管房屋面积30.2%。

  (二)房主去国外的有182户,占现有代管户数6.9%。房屋有213处,7.8万㎡.占现有代管房屋面积10.4%。

  (三)房主身份不明的有1382户,占现有代管户数52.6%,房屋有1433处,29.6万㎡,占现有代管房屋面积39.4%。

  (四)房主原出租的房屋,在南京解放时,因租期未满,押租未清的有66户,占现有代管户数2.5%。房屋有70处,3.4万㎡,占现有代管房屋面积15.5%。

  三、当时房主身份有五类,即:

  (一)属于原国民党省、军级以上的有330户,占12.5%。有房屋361处,15.8万㎡,占21.1%。

  (二)属于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的有771户,占29.4%。有房屋820处,23.2万㎡,占31%。

  (三)属于高级知识分子的有69户,占2.6%。有房屋76处,2.5万㎡,占3.3%。

  (四)属于“三侨”的有56户,占2.1%。有房屋65处,2.5万㎡,占3.3%。

  (五)属于国民党一般职员和身份不明的有1402户,占53.4%。有房屋1474处,31.1万㎡,占41.3%。

  四、解放前使用情况有两种,即:

  (一)原房主自住的有2015户,占76.7%。有房屋2164处,面积48.2万㎡,占64.2%。

  (二)原房主出租的有613户,占23.3%。有房屋632处,面积26.9万㎡,占35.8%。

  原房租,房主身份不同,面积多少不一。其中:

  在150㎡以下的有162户,占26.4%。出租房屋有163处,面积为2.0万㎡,占7.4%。

  在150--200㎡以下的有50户,占8.2%。出租房屋有50处,面积为0.8万㎡,占2.9%。

  在200--500㎡以下的有259户,占42.2%。出租房屋有268处,面积为9.0万㎡,占33.3%。

  在500㎡以上的有142户,占23.2%。出租房屋有151处,面积为15.1万㎡,占56.4%。

  五、现在管理情况有两方面。即:

  (一)由房管部门代为出租都有2009户,占现有代管户数的76.4%。有房屋2127处,面积49.8万㎡,占66.3%(其中已拆除8.2万㎡,占16.4%)。

  (二)无阻拨借给单位使用的有619户,占23.6%。有房屋669处,面积25.3万㎡,占33.7%,(其中已拆除1.7万㎡,占6.8%)。拨借单位有四个部门。即:

  1、部队拨借的有385户,占62.2%。房屋有415处,面积15.7万㎡,占62.3%。

  2、省级机关拨借的有58户,占9.4%。房屋64处,面积2.6万㎡,占10.3%。

  3、市级机关拨借的有151户,占24.4%。房屋163处,面积5.5万㎡,占21.9%。

  4、大专院校拨借的有25户,占4%。房屋27处,面积1.5万㎡,占5.5%。

处理代管房产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国务院139号文件指出:“处理好解放初期国民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点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从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也切实感到这不单是房屋问题,而是一项关系到台湾回归祖国,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政治大事。近几年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有些房主自台湾辗转来信,都含蓄婉转地表示他们渴望能早日回来与家人团聚;国外华侨(他们当中有许多是从台湾去的)来信中,也有叶落归根的心愿,如原国民党政府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刘师舜,自国民党被逐出联合国后,即侨居纽约,他不回台湾,而写信给其本家家属诉说其思念故土之情,嘱问蓝家庄7号房屋,说:“如能发还即设法回国定居。”名画家徐悲鸿的离婚妻,原国大代表蒋碧薇(已病死在台湾)的女儿徐静斐,来信申请继承遗产,要求发还傅后岗4号代管房屋;起义军官原国民党政府宪兵付司令吴天鹤之妻李静宜要求发还被代管的昆仑路17号房屋;美籍华人语言学家李方桂应邀来讲学时,要求发还其天目路13号房屋;孙科的女儿,陈诚的女儿和原国民党交通部长王伯群之妻保迟灵,从美国来旅游探亲时都提出要有关部门陪同她们去看自己家中的房屋。另外,原国民党司令,现全国政协委员宋希濂、黄维等人在南京都有被代管的房屋。他们虽没有提到个人房屋问题,我们应主动退还给他们。因为这些人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影响。还有一些国民党军政人员当初只身去台,家属留在南京,房屋代管后三十多年在思想上都有些感觉。这些情况也应迅速扭转为好。

  耀邦同志在一九八一年原国家城建总局提出清理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屋的办法,在国内动态清样上批示说:“这确实是个极端重要的政策”。诚然,处理得好就能提高我党和国家在海内外的威信。所以处理这一问题要从政治着眼。必须认识,落实代管房屋政策是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一个内容,它不是房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而是全党的政治任务。许多代管房屋的房主及其子女遍及五大州,对他们的房屋问题处理得如何,将在国内外引起一定的反映。关系到党的威望,祖国的声誉。特别是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邀请海外知名人士回国观光,有的已提到房屋问题,这就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在具体处理中遇到腾让房屋时,要求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共产党员都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带头腾让。尤其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邀请归来定居人士的祖遗房屋或自置房屋,需要腾让时,更要理解他们思故土、念家乡,树高千丈、叶落归根的心情,要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

  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邀请人士的房产问题,我们理解,还不仅限于耀邦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公开邀请的包括蒋经国在内的14位,随着形势发展,范围可能还会扩大,只要他们提出房屋问题,就应及时办理。决不能看成是几间房子的问题,而是为实现“三大任务”尽力量、作贡献的问题。

处理代管房产的基本原则

  由于代管房产时隔三十多年,变化很大。处理时必将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为此,既要考虑历史,又要面对现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国务院139号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具体情况,在处理落实中,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对代管房屋中,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一下的出租房,产权人或其家属及继承人要求发还时,应交验产权证件(正本)和相应的证件。如死亡证明,继承证明,共同继承人如放弃继承,应提交弃权证件。外籍华人须交验国籍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出具委托书证明。在国外的应经居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的外事机构认证。在港澳的要经我指定的机构认证。通过审查,如证件齐全,情况属实,产权又无纠纷的,即应予以确认。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房存在的,按下列原则处理,即:发还产权,给予产权登记,换发人民政府产权证件。原出租的移交租赁关系,帮助东客双方订立新的租赁契约。原自住房如房主确现收回自住的,应本着“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用单位或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房源,动员腾让;如单位无建房能力的,可在国家统建的房屋中解决,但在未搬出之前应付给房主房租;现租用单位对房屋确实无法腾让,而房主愿意在另行安排住房的情况下,将原房出售的,现租用单位应该承购,并另行安排房主住房;如房主不需自住,又不愿出售的,可由租户正式向房主订约承租或由房主向房产经营公司申请委托经租。原房无阻拨借的,现用房单位在交还房屋前,对原房应进行一次维修;原房中有部份拆除的应“谁拆谁赔”;在房外、房内有添建房屋,增加设备,使原房价值增大的,要收取房主工料费;原房已有拨借单位交换给其他单位的,原则上由拨借单位负责换回,交还原房主。如确实无法换回的,拨借单位应负责承购并安排房主住房。

  (二)原房已不存在的,按下列原则处理。即:属无阻拨借的由拨借单位负责赔偿,并负责解决房主的居住用房;属城市建设拆除,已按当时补偿价格估价冻结的,要考虑到三十年建筑材料价格多次调整,原价与现时实际相差太大,价款又未专款专存,无利息可言。为了维护产权人利益,可按现行价格,依照原房质量重新估价,由房管部门补偿。如产权人无房居住,要另行安排房屋给其承租使用,或优先售给商品房;属于因房屋损害拆除的,给予残值补偿;如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则不予赔偿。

  (三)不论原房存在与否,处理时对代管费用和以往的租金收支均不予结算。

  二、对代管房产中,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应坚持社会主义对私改造政策,维护赎买政策的连续性。要按照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国房字21号文件及国侨扬字第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宜多从政治上考虑,具体问题拟从宽掌握。

  (一)改造起点:属于“三侨”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出租房屋,改造起点要根据一九八一年落实"文革"交公私房政策时,市委、市政府宁委第260号文件规定。城区为200平方米。郊区为150平方米。不属上述对象的改造起点,城区为150平方米,郊区100平方米。

  对出租面积的计算应以一个产权人为单位,共有的房屋应分开计算。同时,要以房主出走前出租的房屋计算出租面积。如原属自住房屋,在代管后由我们代为出租的,不能计算房主出租面积。如有个别房主,只有一处房屋,且面积不大,一向是自住。仅仅在出走弃留时,才出租的,亦可视同自住房屋办理。

  (二)改造时间:要从我市进行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算起。即自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其转为改造时间。

  (三)定租发放时间:应自转为改造之日起至中央宣布停发停息之日止发给定租。即自一九五八年七月至一九六六年九月按应收租金的20--40%付给房主,并尽量一次付清,以体现赎买政策。

  对定租比例的掌握,因鉴于住房租金低,可给予40%;工商业用房租金较高,可给予20--30%。但具体执行时要考虑房主的经济状况,在此原则幅度范围内灵活掌握。

  (四)自留房问题:可参照房主全家人口(包括外人口)予以一次划留,具体标准要根据房主身份,工作需要等来衡量。总的原则,要从宽掌握。凡一户能整幢划留的,就整幢划留,不能整幢划留的可以用一幢房屋作为几户留房。但要将留房面积,位置划分清楚,给予产权证件,以避免过去在原房中划留带来公司同幢,管理不便或几户产权经界不清等遗留问题。

  三、对有些房屋代管时,室内的家具或其他物资一并代管的。因有的已随房拨借给单位,有的已送交财政部门处理,有的已不知去向,难以查考。而且都属易损物品。时隔多年,即使房主自用也会损坏,房主不用闭置室内也将朽烂。因此在发还房屋时,除在原建筑物内,未经处理的,随房退还外,其余则不予赔偿。

  四、代管的地产:关于城镇的土地,我市已于一九六九年宣布实行国有化。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均不再处理。

  五、凡涉及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对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或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的人士,要从政治着眼,对已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从事工作的知名人士拟主动处理。他们如有特殊要求,要报请省、市领导研究决定。

  此外,对过去法院判决或军政机关裁决没收接管和近几年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处理的接、代管房屋,一般不再变动。如遇个别情况要求重新处理,要经原批准单位审查决定或原人民法院复查决定,提出复查的处理意见,房管部门应按决定或复审意见办理。

  六、对没有申请发还和证件不全,一时不能发还的房屋,仍要继续代管。但在继续代管期间,要做好维修保养,不要轻易拆除或改建。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拆、改的,应将房屋拍照存档。拆除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价款拨给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以产权人户名代为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以便将来陆续发还时,归还原产权人。

  七、对过去无租拨借的代管房屋,应一律收回,由房管部门统一代为经营。此事早在一九五七年三月八日省人民委员会就在苏财书字第5026号通知中规定:“代管房地产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由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一律征收租费,过去已免费拨用的,自本文下达后改为租用……。”有的拨借单位失修失养,随意拆、改、换、卖等等。以致造成许多问题。现在国务院文件又再次明确指出这一问题。我们意见可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份起将拨用房屋,一律改为租用。拨借单位如时间来不及,可将此原则定下来。手续可以补办,租金要补交。另外,单位借用的代管房屋,已免费使用了三十年。应在一九八四年内根据房屋现状,负责进行一次全面维修保养,不能因为将拨用改为租用而不予维修。在未起租前,不允许再行转租、转让、拆、改、交换、买卖。如过去已有上述情况。原房尚在的由房管部门继续代管,但问题应由有关拨借单位自行解决。如原房已不在的,应由拨借单位负责赔偿。

  鉴于处理代管房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实现“三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给予支持”的指示,为此我们在这次会议后即向有关领导回报: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领导机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时间:2010-05-07 19:02: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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