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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建总局副总局长曹洪涛同志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上的讲话 |
1982年4月23日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落实整个私房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涉及到扩大和巩固爱国统战线的问题,有着更深远的政治影响,因此,中央领导同志对抓紧解决这个问题作过多次指示。为了检查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交流经验,加快步伐,国务院侨办和国家城建总局共同召开了这次会议。会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彭光涵副主任就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问题作了讲话,要求今明两年内抓紧解决这个问题,会后,各地房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同志,要根据这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与侨办同志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参加这次会议的同志,也很关心整个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现在,我借这个座谈会的机会,介绍一些全国城镇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和做法,供各地参考。 第一点,关于对“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的私房落实政策的进展情况和作法。 “文革”期间,私房被挤占使用权,没收产权的,据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等24个省、市、区的130个市和265个镇统计,约有34万多户,面积2758万多平方米,约占这些城镇私房总数的20%左右。其中:自住房被挤占没收的有17万余户、面积1300万多平方米;出租房被没收的有16万多户、面积1458万多平方米。被挤占没收的私房中属于华侨统战对象,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的有3.4万余户、面积293.5万平方米,占被挤占没收数的11%。根据宪法和党的政策,各地对“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的私房,正在陆续发还。尤其是1980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加快了落实私房政策的步伐。据上述24个省、市、区的130个市和265个镇统计,采取发还产权,腾退房屋、对换产权、作价收购等方法,到1981年12月已处理被挤占没收的私房20万户、面积1522万平方米,占被挤占没收私房户数的58%,面积的55%。从地区看,占被挤占没收私房已处理房屋面积80%以上的有河北、内蒙、河南、黑龙江、福建、四川等6个省区;已处理55%至80%的有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广西、广东、山东、湖南等9个省、市、区。上列数字中,包括一部分被挤占的自住房只退了产权,还有待腾退房屋。他们的基本经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策界限,积极解决房源、资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明确政策界限。“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的私房各地都确认了原房产主的所有权,把房产退还退给房主。占有私房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退还任务,凡是现在能退还的,即刻退还,目前退还确有困难的,也与房产协商,订立协议限期解决。各地根据任务和财力物力的可能,规定二、三年或三、五年内分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全部退完。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华侨、统战对象、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或现住房条件确实困难的,尽先解决。 1、单位占用的私房(包括单位承租给职工居住的),按照谁使用谁退还的原则,由现占用单位负责退还,如房屋是向原占用单位交换来的,也由现占用单位负责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至于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干部、职工个人占用私房的住户不论是由房管部门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作为无房户,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退出占用的私房。如承租人无工作或者工作单位不在本市,则由其配偶或同住的子女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 许多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中央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指示,起表率作用,带头搬迁腾让,限期退还。 2、退还私房,一般应退还原房,经过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对换收购的办法解决;原出租的私房,产权退还后,可以仍由现住户与房主换约续租,向房主交纳租金。私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维持“文革”前的水平,对住私房的职工,辽宁、湖北等不少省市恢复了私房租金补贴或补助。 3、私房被挤占没收后,因建设而拆除或倒塌了的,由拆除或挤占、没收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因地震和风、水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补偿,对个别生活困难的可参照残值,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私房被挤占、没收期间所收房租的结算问题。有二种做法:多数城市进行结算,即所收房租扣除维修、管理费、房产税、多退少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比较好;少数城市向房主说清情况,不结算。如当地群众能接受,也可以这么办。 5、翻建、改建的私房。因原房破烂不堪,拆除后改成楼房的,可按原房的残值补偿房主。新建楼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楼房能分割的,也可以部分卖给房主;翻建成平房后仍由房主占用的,房主应向房管部门交纳翻建费,交清后,房屋产权归房主。 6、对于作价收购的原下乡户的房屋,原房主现已批准回城落户,要求退还房屋自住的,原则上可以不退房屋,酌情解决其居住问题,有条件的也可收回价款,退还房屋;如果原房作价过低,可以合理补给差价。 7、关于“文革”开始后继续进行改造的私房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去年四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写报告向国务院办公厅请示处理办法。他们的意见是:“文化大革命中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进行的私房改造工作,不宜否定,被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同中办发一九八O年七十五号文件中所说的挤占、没收的私人自住房,其性质不同,不应清退,由于执行政策不严而错改的,则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经国务院办公厅和我们城建总局共同研究后,已由我们答复湖南,同意他们的意见,请他们制定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这可供各地参考。 (二)积极解决房源资金 1、解决房源,必须积极开辟各种渠道。凡公占私房者(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生产服务行业),可以采取调整(紧缩、并点、撤点)挖潜、改造等办法腾退所占私房个别退还确有困难者,经与房主协商同意,可由占房单位安置房主,原房按房管部门规定作价收购。(凡不是应落实私房政策需要者,仍应坚持国家原规定的政策,即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私房)。 对职工个人所占私房的腾退,主要办法是按照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谁占谁退”,在实行中,要归口负责由各主管区、局按系统或责成职工单位组织新建住宅或原有旧房中调整出一部分解决房源对少数确无房源的单位职工所占的私房,应从地方财政投资新建的住房中,逐年拨出一部分,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上海等城市近几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每年专项安排一部分计划指标,分给各系统负责建造或统建,供落实私房政策使用,他们还在市统建住宅中选择较好地段,每年建造一些标准较高的住宅,由市里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2、拆除房屋的补偿费。作价过低房屋的补偿费以及挤占没收期间应退租金,应分别由拆除、收购和挤占没收单位负责补退。涉及到房管部门的,原则上各级房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商请地方财政补助。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对各有关方面和个人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风尚的教育。要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主动克服困难承担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房主和住户都不能提出过高要求。 1、对挤占私人住房的职工,要以积极态度对待腾退房屋,职工住房原则上按现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住房过宽,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分配标准安排住房,并在未安排前腾退一部分给房主;对人口多住房过紧的住户,内部掌握,可以适当照顾,但一般以不超过当地平均居住水平为限。对个别不顾大局,安置后拒不搬迁,屡教无效的,党员要给予党纪处分,国家职工要给予政纪处分,并依法强制迁出。 2、对被挤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们不得强行轰赶现住户。对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凡私人自住房被占用后已安排住进公房,现居住不困难的房主。如果他们自愿,其私房可以由房管部门或使用单位作价收购,如要求腾退原自住房,则必须同时退出公房,退出的公房仍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 3、对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负责同志,要反复宣传中央有关指示和政策,使他们认识到,在房产问题上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年内乱造成的社会问题,党政军民各方面都有责任,共同努力来落实私房政策。从这个观点出发,一是要主动安排房源;二是要教育本单位职工主动配合。 4、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严格地执行政策。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协助,克已奉公,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5、各地房管部门,还要主动取得司法部门的积极支持,维护法纪。及时受理那些有意刁难,拖延不搬,以及其他私房纠纷的案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私房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党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共同承担责任,群策群力,一齐动手。许多城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设立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检查私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处理有关工作。任务重的区和局,也相应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一抓到底,一户一户地,一批一批地进行落实,如期或提前完成落实私房政策任务。 第二点 关于妥善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在1959年开始的,中共中央1956年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私房改造工作,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当时改造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经租,即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40%的固定租金,实行赎买政策,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国家规定的改造起点是大城市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中等城市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50--100平方米。鉴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同时还提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市、区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 据统计,到1964年为止,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共1亿多平方米,占这些城镇私有出租房屋总面积的70%左右。纳入改造的私房,大多数是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政策的。但是,不少地方的私房改造工作,也受到“左”的错误影响,发生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私有房屋。据广东、湖南、江苏、浙江、四川等五个省,427个城镇的统计,纳入改造的房屋共4189万平方米,其中错改的有312万平方米,占7.5%。此外,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纳入改造的房屋所有制性质,国家没有予以明确,没有进行改造的县镇,还改不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为了维护私房改造的成果,妥善处理上述的遗留问题,促进安定团结,并加强对私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广东、河南、四川、浙江、青海、新疆6省、自治区和江苏、安徽、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西、贵州、河北、山西、陕西、辽宁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城市,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处理办法。正在积极主动的处理私房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二月四日城建总局转发了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今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为参阅文件发了广东、四川、河南三省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文件。这几个省的文件是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该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们的基本内容是: (一)明确了改造房屋的所有制。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明确规定“已属国家所有”,“仍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租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这些规定给司法部门提供了一个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根据。 (二)认定私房改造起点,这是检查是否错改的主要政策标准。过去中央曾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本地区的改造起点。在如何对待改造起点的问题上,有两方面的问题,从工作上看,有的城市自行规定了低于省、区党委规定的改造起点,这是造成错改的主要原因;从被改造的私房主方面看,他们往往用国家的规定去否定省、自治区的规定,用阶级成份去否定改造起点。因此,各地在文件中都重申了省、自治区根据中央的原则制定的私房改造起点的有效性,以解决前述两方面的问题。 (三)关于房主被错划了阶级成份或错作了政治结论而涉及的改造房屋问题。各地在进行私房改造时,都曾规定对地主资本家的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有的对小商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按资产阶级对待,对他们的少量出租房屋也实行了无起点改造。三中全会后,党根据实事求是的方针,陆续改正了他们的阶级成份或政治结论,这些人要求纠正错改他们房屋的问题。各省、市的文件都写了对他们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屋,应按改造起点予以处理。 (四)关于补发定租问题。私房改造采取赎买政策,即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经固定租金,逐步改变其所有制。“文革”开始后,各地参照中共中央(66)507号文件第二条有关暂停支付公私合营资方定息的精神。对私改房主的定租也暂停支付。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央机发[1978]379号电批复上海市革委会《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其中第七条规定“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已经结束”。少数省、市都按此精神规定了对私改房屋的定租补发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并从房主手中收回领取定租的凭证。但有些小城市(包括镇)的私改工作,是在“文化革命”前夕或开始以后进行的,定租中分了几个月,有的没发。房主说是“没收”了他们的房屋,要求补发定租或退还房屋。对此,有些地方采取临时措施对生活困难的房主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也有的规定了补发,五年,定租率从宽。多数地方认为,按定租率从宽掌握的精神,补足五年为好,因为补发五年只涉及六十年代小城市改造的一块,涉及面小,数量不大,容易解决。 (五)关于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城镇还改不改的问题。 一九六四年国务院[1964]国房字21号文件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曾指出:“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尚未进行私房改造的镇仍要妥善地进行私房改造工作”。文件下达后,有些省如湖南、广东、四川、贵州、江苏、浙江、江西、山西等省,在“文革”前夕和开始以后又进行了私房改造。因此,全国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主要是广西、云南、内蒙青海、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第三,国房字21号文件下达已十八年,私房出租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原租户和出租面积都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现在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再进行改造已不适宜。所以,有些省、市文件规定“过去缓改,未改的私有出租房屋,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六)留房问题。各地都作了一些规定,纳入私房改造的房主,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增留自住房。私房改造时房主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应按私房改造时的人口补留自住房。房主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已迁回本地的,也应按私房改造时的人口补留自住房。 (七)退还房屋的一些措施。凡不符合私房改造政策错改了的房屋,应撤销改造,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原属自住的房屋,按谁使用谁腾退的原则,退回产权和使用权,一时不能退还的,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与房主订立协议,逐步解决;如原属出租的,退回产权后,一般应保留现有的租赁关系,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办好换约续租手续,房主不得迫迁住户;如因建设拆除的,按征用规定给予补偿;属危房拆除的补回残值;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尚有残物的应给回残物或折价补款。 撤销改造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入与维修、管理费、房产税、定租的支出,原则上不再结算。但经房管部门翻建、改建使房屋增值较大,不宜将房屋无偿退还给房主的,可折价收购原房或换给面积、质量同等的房屋,也可将改建、翻建房屋折价卖给房主。 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比较多的城市,处理进普遍的做法是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调查研究并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步子一定要稳妥,工作一定要做细,要区别不同情况一户一户地落实,妥善地把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讲的这两点都适用于解决华侨房产政策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要做到尽先尽快解决。根据许多城市的实际经验,只要房管部门和侨务部门紧密配合、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在这里要求房管部门的同志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多做一些工作。此外,凡有代管房产的地方,房管部门应逐户查清情况。建立档案,以备在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代理人提出发还产权要求时,按照政策及时处理。有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至今下落不明,尚未提出发还产权要求的,可继续予以代管,代管期间不要轻易拆除。如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应按建设征用办法规定作价,由房管部门专款代存银行。在房产方面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有的问题还须调查研究,逐步地解决。现在城建总局的房产住宅局将转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住宅局,应管的事情仍然要继续管下去。在有关华侨房产政策和工作方面,一定会同侨务部门协作得更好。 |
时间:2010-05-07 18:14: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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