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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城房政字第27号

山西省城建局:

  五月二十六日你局《关于现属农村的经租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1958年按照中央和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以及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农村出租房屋,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以农业为主,绝大多数居民是农业人口,不设置城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规定,社员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但在一九六四年以前已经改造的。按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文规定也不要撤销。你局“报告”中所涉及的房屋,不应退还;应向有关社员及他们所在社队宣传政策,做好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行凶违法者,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同时,对这部分房屋,做好维修养护工作,使之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时间:2010-05-07 09:26: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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