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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暂行)(摘录) |
关于私房经租和干部、职工在城镇圈院盖房被折价归公,要求重新处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房产管理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私房经租符合政策,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停发了租六年九月底。 2、对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接管或由机关单位挤占的私人房屋,凡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围而未改、漏改、缓改的,一律实行国家经租;凡属自住房屋,原则上应退还原主,已拆除的应折价补偿。凡接收的私人捐献房屋,本人要求退还的应退还。 3、华侨、侨眷、归侨(包括港澳同胞)和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的房产可以自管或委托代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内卖买或赠与,也允许依法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占住他们的房屋,应予退还。用侨汇购买或建设住宅应予支持,产权归己。 4、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干部在城镇修建的私人住房。要弄清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利用职权,搞特殊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修建,资金材料来源也不正当的,要折价归公,另行分配;凡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正常修建的自住房屋,应归本人所有。 |
时间:2010-05-07 09:23: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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