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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租产问题的几点意见的函 |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文件 (78)晋革城建房字第10号 各市、县房管部门: 近来群众来信来访中,申诉有关被经租房屋问题的很多。这些信访者大多是对经租房屋的政策不甚了解,要求给予解答或处理。现就有关的共性问题,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一、一九五八年前后,我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国家经租形式,按期付给原房主以“定租”,这种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是当时“一化三改”运动的组成部分,凡是按国家政策而定为经租产的房屋,不同于近几年来有些地方非法占用的私人房屋(这种非法占用的房屋,应当退回),对于经租产,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以前,一律不能退回。 二、根据中共中央中发(66)507号文件精神,从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经租产的“定租”部分一律暂停支付,至于今后“定租”部分还支付不支付,以及经租产的产权,归公还是继续经租的问题,有待中央作出决定。在中央未作出决定之前,继续暂停支付“定租”。 三、有的城市由于建设需要,拆掉了一些经租产房屋,对原房主要不要补偿及如何补偿,也须待中央作出有关经租产问题的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 四、在一九五八年进行经租和以后工作中,有的将部分不够经租条件的房屋经租了,有的将不该退回的经租房又退回了,不该补偿的作了补偿,这些问题都暂不作纠正。房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做个调查,把有关情况和问题详细报告我局、以便汇总请示上级后,再作处理。 五、经租产的问题,情况错综多样,政策性强,涉及的群众面也大。因此,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作好接待群众信访的工作。对于不了解经租政策的群众,需耐心地进行解释,有些眼前住房有困难的要帮助给以解决,千万不可推来推去,让群众上下奔波,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1978年12月4日 抄报:国家建委、省工交建、省建委 |
时间:2010-05-07 09:22: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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