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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问题的答复 |
(68)国房局字第27号 介休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你县房产管理所宋子受,田保国两同志来我局反映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城镇私人出租房屋,一般说来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党对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目的即在于限制和消灭这种资本主义的剥削。因此,私房改造的起点不能太高,否则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你县一九五八年进行私房改造以六十平方米为城镇的私房改造起点,是基本上符合政策精神的。但以后又在一九六二年作出一座院内的房屋必须全部出租才能进行改造的规定,并且把已改造了的房屋和租金再退还原房主。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和做法是错误的。是与私房改造政策不符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在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冲击下,很多地方接管了大量未改造的出租房屋,在这种革命形势下,对于城镇私有房产的处理政策,更应有新的考虑。因此,我们认为,你县在一九六六年四清运动中批判上述错误和收回错退的房屋,是正确的,并应继续财务措施收回应当收回而还未收回的房屋。 二、改造房主的定租,比照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应暂停支付。 一九六八年三月九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章) 抄送:山西省商业厅 |
时间:2010-05-07 09:18: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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