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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问题答读者问
 

1983年3月17日  《羊城晚报》

  目前全省城镇正在落实国家的私房政策,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现就读者来信来访所提出的问题,请广东省城市建设局的负责同志答复如下:

  问:为什么现在要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

  答:我省城镇私房改造是在一九五八年开始进行的,这对当时全面完成城镇的社会主义改造,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左”倾解放思想的影响,当时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房屋政策,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一部分私房;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有的少发了固定租息。一九八一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的精神,要求各地落实国家的私房改造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并要求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

  问:哪些私房属于改造的范围?

  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私房改造的界限主要是:

  一、一个家庭经济中的各个成员,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出租私房的建筑面积相加,达到起改点的,即应纳入改造。我省统一规定的起改点是:按私改时的市镇建制,大城市一百五十平方米,中等城市一百平方米,小城镇八十平方米。华侨(不包括港澳同胞)出租房屋的起改点一律提高百分之二十。

  二、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包括机关、企业、医院、学校等租用房),以及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包括出租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一律要纳入改造。

  三、凡属改造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如院墙、走廊、厕所、水电等设备和地基,均与房屋一并纳入改造。

  四、解放后华侨、港澳同胞汇款回来或带回外币、金银首饰兑换人民币购建的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论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一律不纳入改造,不出租的空房也不纳入改造。

  问:超过起改点的出租房屋是全部改造还是只改造超过部分?

  答: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或市县房管、民政、侨务、公安等职能部门,由于生产、营业或其他特殊需要,对原不出租的房屋,说服动员其出租,安排给单位或个人租用的房屋,出租用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房主接洽租用的,不属动员出租。

  问:房主的固定租息如何发给?

  答:固定租息一般占房租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各个房主的具体比例,在私改时已确定,固定租息从纳入改造之时起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份止。纳入改造后,领取固定租息不足五年的,一律发足五年。

  问:私房改造后,房主的住房如何解决?

  答:给房主留房一般按原住水平留下。房主没有自住房的,应按其在房屋所在地居住的家庭人口,酌情留给自住房。

  问: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私房改造的界限,凡错改了的私房,应一律撤销改造,退还给房主管理。

  二、私房改造时,房主没有自住房,而当时又未给予留房,或当时房主在外地,没有给留房,现在又已迁回房屋所在的城镇并有户口的可按当时的家庭人口或迁回的人口,酌情退回部分自住房,但原已有住房或已按当时的家庭人口留足了自住房的,则不再因其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留房应从宽。他们的出租私房纳入改造后,在省内城镇中没有房屋的,即使他们未回来定居,也应作适当调整,留给结构比较完整的房屋。

  三、房主的固定租息,未按规定发足的,一律补足。

  四、凡符合政策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一律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收回。强占的应即迁出,拒不迁出的,房管部门有权强令迁出,并可提请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问:已进行私房改造的不设置镇建制的农村集镇,如何处理遗留问题?

  答:应按小城镇私房改造的政策,处理遗留问题。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撤销改造。

  问:有些人过去被错划为剥削阶级成分,其出租房屋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过去错划为地主、富农、资本家,现已由有关机关改正,或已区分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他们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屋,应计算起改点,未达到起改点的,除非住宅用房仍应改造外,属于住宅用的,应撤销改造。

  问:撤销改造的房屋,是否要退还产权和使用权?

  答:如房屋原属房主出租的,除现在已腾空和有条件的,可同时退还产权和使用产权外,目前承租户仍使用的,只退还产权,不退使用权,由租户和房主换约续租,承租户不需使用时,应将使用权交还给房主,不得转租、转让。原属自住的,应同时退还产权和使用权。退还使用权应按“谁使用谁腾退”的原则进行。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腾退,职工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腾退,纯居民使用的,由房管部门协助腾退。各单位可把应退还使用权的房屋的住户作为无房户来安排。一时无法腾退的,要双方协商,订定退房的时间,但不准迫迁住户。有些原属出租房的房主,在取回产权后迫迁现住户,这是不允许的。对于故意破坏房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同时对那些占住原房主自住户,蛮不讲理,有条件也拒不退房的,也应依法处理。

  问:退还产权的一,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如何定?

  答:由当地房管部门酌定。私人出租非住宅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房管部门的租金标准;出租住宅用房可略高于当地房管部门的租金标准。

  问:私房改造时漏改的房屋,以信今后出租房屋是否要进行补改?

  答:过去按规定应纳入改造而漏改的房屋,以后又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了补改手续的,应该有效。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包括“双代”)私房,不属补改的,应一律退还给房主。这次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一律不进行查漏补改。今后允许私人出租房屋,不论出租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一律不再进行改造。

时间:2010-05-07 08:30: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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