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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地产急待解决的问题
 

1967年1月19日

  ……,现将当前私有房地产诸方面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因此,私人出租房屋已经交公的(包括劳动人民的在内)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未有规定以前,原则上不退还,暂由房管部门接管、收租和修缮。……。

  (二)接管下来的房屋租金,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略高于公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也可以暂不调整。

  (三)仍由私人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房管部门应进行管理和控制,过高的要降下来,以克服困难和防止资本主义自发倾向。

  (四)私人的自住房原则上不要接收,个别确属自愿,家属又完全同意献给国家的,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接收。

  (五)改造房主的定租,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停付。定租停付后,住户的房屋租金高于公房租金的,一般可以从停付定租之月份起适当降下来。如果从停付定租支日起下降有困难,可以经过必要的政治思想工作,数月后再降。

  (六)……。

  (七)城镇私人土地,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意见”报告中规定,一律收归国有。私人使用国有土地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公地地租的名称可以废除。

  (八)城镇郊区社员的房屋,仍然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九)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房屋,凡是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不论出租多少,目前一律不要接受。解放前购建的和解放后不是用侨汇购建的房屋,暂时按城镇其他私人房屋同样处理。

  以上意见是初步试行的意见,只能参考执行,待中央与国务院有新规定时,再按中央规定执行。

时间:2010-05-06 17:16: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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